##事件基本过程
2020 年 7 月 29 日:32 岁的刘丽丽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其母张女士告知医生和护士,女儿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既往病历亦有记载。
2020 年 8 月 2 日上午 10 时左右:医生在未征求家属同意、未做过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为刘丽丽注射头孢吡肟。
2020 年 8 月 2 日下午 3 时左右:刘丽丽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
2020 年 8 月 3 日中午 1:30 左右:刘丽丽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刘丽丽病情越来越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家人决定转到北京协和医院进一步救治。随后,一辆标有 “吉大一院” 标识的 120 救护车来到,家属支付了 1 万元费用后,于上午 10:40 左右,该救护车载着刘丽丽和父母等人出发前往北京。
2020 年 8 月 5 日下午 1 点以及 3 点多:救护车途经吉林省四平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时,因车上缺氧漏氧,两次驶下高速加氧。
2020 年 8 月 5 日晚 11:20 左右(或 11:30 左右):车辆行至北京通州区时,随车医生发现刘丽丽心率下降,立即停车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家属又支付司机 3000 元,将刘丽丽的遗体运回长春送到当地范家屯殡仪馆。
2020 年 8 月 8 日:在吉大一院和救护车所属公司拒绝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推断)证明称,刘丽丽在 “120 急救车吉大一院转北京途中去世”,死亡原因是 “多发性肌炎”。
2020 年 8 月 9 日上午 11 时左右:刘丽丽在该殡仪馆火化。
2023 年 7 月 19 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吉大一院赔偿家属约 9.1 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家属 54.6 万元。
2024 年 6 月 28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事件警示
1.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医疗规范,如在用药前要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医疗事故。吉大一院在已知患者有头孢过敏史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头孢吡肟,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医疗规范,反映出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上存在漏洞。
2.急救站等相关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急救能力和条件后,才能开展急救转运业务。仁康急救站在无资质、无设备的情况下承接危重患者的转运任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3.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急救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黑救护车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规范急救市场秩序。同时,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急救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急救常识,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转运安排要仔细询问和核实,不要盲目听从和接受。在选择救护车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急救车辆,可通过卫生部门等官方渠道核实车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