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iarui

# 老人将遗产留给老同学银行拒支付

## 事件基本经过

1.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后与樊老先生来往密切。樊老先生无近亲,其兄弟早年参军并在50年代离世,父母也在六七十年代相继离世。

2.2013年12月,樊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对自己过世后房屋的继承作出安排。

3.2016年3月,樊老先生手写《我的遗嘱》,表明将上海房产卖得的钱款给堂妹100万元、堂弟100万元,余下的钱作为自己余生所用,去世后将剩余的钱交给监护人杨老先生全权处理,并撤销2013年的公证遗嘱。

4.2018年10月,樊老先生将30万元款项存入涉事银行。

5.2019年3月,樊老先生出具《声明》,确认杨老先生为其监护人,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杨老先生根据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6.2019年4月,樊老先生手写《遗嘱》,明确去世后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杨老先生全权处理。

7.2019年8月,樊老先生去世,死亡证明显示其未婚,无明确可联系亲属。

8.樊老先生去世后,杨老先生作为遗嘱执行人持30万元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银行以无法辨别遗嘱真伪为由拒绝支付。杨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9.2024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可樊老先生2019年4月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 官方通报

截至目前,暂无关于该事件的官方通报。

## 事件警示

1.银行需平衡风控与便民。银行以无法辨别遗嘱真伪拒付,虽符合风控逻辑,但暴露流程僵化问题。应优化已故存款人取款机制,主动对接公证、法院等部门核验材料,而非单纯将举证压力转嫁给继承人。

2.立遗嘱需兼顾效力与执行。自书遗嘱虽合法有效,但易因形式细节引发争议。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做好公证或备案,明确执行人权限,降低后续遗产处置阻力。

3.行业需完善协同机制。此类事件频发,警示金融、司法、民政等部门应打通信息壁垒,推广遗嘱备案、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等举措,让逝者遗愿落地更顺畅,减少“维权耗时耗力”困境。